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6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22014084540R400012016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沛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22014084540R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沛县汉邦路5号行政服务中心东三楼社会类审批区农业农村局48、49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10月1日至次年7月14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农药管理条例》(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农药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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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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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应使用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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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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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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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应使用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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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申请人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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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申请材料应使用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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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提交的专业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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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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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6工作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提出建议,给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复核申请材料和审查环节作出的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决定是否行政许可 |
4 | 办结 | 1工作日 | 根据审批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 | 送达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设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6-6886901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6-89677358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86900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行政相对人权力:请求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参与权、平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2、行政相对人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公务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