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作废
新沂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代开发票作废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00103004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381MB1807172P4001030046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新沂市税务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381MB1807172P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钟吾南路18号税务局办税服务厅4-8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am 下午:2:30-5:30pm(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30-12:00 am 下午:2:00-5:30pm(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5工作日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受理即办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1236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96888730
办理地点
  • 钟吾南路18号税务局办税服务厅4-8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1236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96888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