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居住证
沛县

0

到现场次数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核发居住证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09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322014084217B4000709005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沛县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322014084217B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1、正阳派出所:歌风路13号正阳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2、沛城派出所: 沛城城关北路1号沛城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3、新城区派出所:沛县阳光小区东门往北200米新城区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4、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经济开发区萧何道路与雨润道路交叉口开发区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5、以及各镇辖区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10月1日至次年7月14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身份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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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住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江苏省居住证
审批结果样本 江苏省居住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6-68866192、0516-6886619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866192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办理地点
  • 1、正阳派出所:歌风路13号正阳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2、沛城派出所: 沛城城关北路1号沛城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3、新城区派出所:沛县阳光小区东门往北200米新城区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4、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经济开发区萧何道路与雨润道路交叉口开发区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5、以及各镇辖区派出所户籍室1号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6-68866192、0516-6886619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866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