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沛县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查看详版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320322MB1D04451C4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322MB1D04451C400013100300023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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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税证明(已开通在线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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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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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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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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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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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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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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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审核 0.3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办理 0.3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办结 0.3工作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地点
  • 沛县汉邦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东三楼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21-31号
咨询方式
  • 0516-89627569,现场咨询(沛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管窗口)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86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