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322MB1D04451C400011700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名称:施工图审查 收费依据: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苏价服[2009]54号、苏政发[2009]111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12]1号、苏价服[2015]20号 |
实施主体 | 沛县行政审批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322MB1D04451C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沛县汉邦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东三楼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30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春秋冬季(10月1日至次年7月14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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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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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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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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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施工条件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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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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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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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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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经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款支付安排计划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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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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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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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如有危大工程,需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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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2 |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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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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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无监理,可容缺)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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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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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材料齐全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二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6-68868213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6-68869001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义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