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不动产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核对当事人、审阅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文件,查对登记簿的记载,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3)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4)登簿: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5)发证: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