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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交易类
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查询人应履行什么义务?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颁发的权属证书是否...
问:
在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查询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问: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可以查询复制?
答: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利害关系人”则是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此外,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问:
《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答:

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使用期限是为了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以保障其合法权利。

问:
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颁发的权属证书是否有效?
答: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不变动,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可以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问: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簿?
答: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制作的,对某一特定地域辖区内的不动产及其上的权利状况加以记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物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既要反映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还要反映其上建立的各类法律关系,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问:
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了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
哪些情形下可以由申请人单方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答:
不动产登记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共同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一般方式,但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问: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问:
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答:
(1)申请:不动产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不动产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2)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核对当事人、审阅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文件,查对登记簿的记载,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3)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4)登簿: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5)发证: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问: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答: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问:
不动产都要登记哪些内容?
答: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

问:
需登记的不动产有哪些?
答:
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

问: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这其中包含了几层含义:(1)登记的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构;(2)登记的客体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3)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问:
什么是不动产?
答: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而言的,都属于“物”的范畴,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是能否人为地移动,能够移动的被称为动产,不能移动的被称为不动产。

问: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哪几个方面的统一?
答: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问: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何意义?
答: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1)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将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2)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3)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