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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的契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有何优惠政策?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房产继承是否缴纳契税?自2016年8月11日起,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

(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

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当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年度预缴时可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
营业税收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新办纳税人办理“三证合一“后,需要到国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新办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前应办理以下事项:

(1)补充信息登记。凭营业执照到国、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信息补充登记。

(2)扣款协议签订。领取税库银三方扣款协议后,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费扣款协议,并至国、地税窗口报送验证。

(3)申报税费认定。纳税人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应进行税种认定,认定应申报税费的种类、期限、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以及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税种认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问:
实施“三证合一”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提出清税申报,国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问:
我省的契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答: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问: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问:
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问:
房产继承是否缴纳契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问:
自2016年8月11日起,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如何确定?
答: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4号)规定:“自2016年8月11日起,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问:
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问:
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购买住房缴纳契税有何税收优惠?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问:
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后,产权人不重新购房,由其子辈购房是否可以减免契税?
答: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复函》(苏财农税〔2002〕25号)规定:“三、被拆迁的产权人不重新购房,由其子辈、孙辈或其他非拆迁产权人重新购房的,不能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问: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产权人重新购房,是否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答: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补偿费用的,免征;超出补偿费用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者免征;

问: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变更为双方共有,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育,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